京ICP备2023000331号-32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一、
行政处罚一般由什么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简称为:属地管辖。从而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这样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的管辖,适用起来范围较广,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进一步侦查,便于调查、取证,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时限是三个月内可以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无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执。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容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